(2015)衢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蔡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197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吴水林。被告:蒋某。委托代理人:王三土,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余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