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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蔡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197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吴水林。被告:蒋某。委托代理人:王三土,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余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