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威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彭永祥申请执行李伦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彭永祥,男,穿青族。被执行人:李伦州,男,汉族。彭永祥申请执行李伦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黔威民初字第556号,标的为814160.00元,执行费为10542.00元,合计824702.00元。该案于2015年1月29日在我院立案执行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伦洲现下落不明,在本院辖区内的可供执行财产威宁威中西校区的工程款无法结算,不便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14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李明国审判员 祖章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家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