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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闫红卫与刘占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红卫,刘占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700号原告闫红卫,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被告刘占其,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红卫与被告刘占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红卫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占其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红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红卫撤回对被告刘占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红卫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