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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130号原告高XX,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西XX,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西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XX负担。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郑兆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玉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