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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向绍滨与被告江才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绍滨,江才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420号原告向绍滨,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江才刚,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绍滨与被告江才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绍滨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绍滨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绍滨撤回对被告江才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才刚负担。审 判 员  甘密密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