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商丘市福达运输有限公司诉张玉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福达运输有限公司,张玉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935号原告商丘市福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陆水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东、王德鑫,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玉印,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原告商丘市福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与被告张玉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旭、韩明、人民陪审员宋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亚东、王德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起诉称:2012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3300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利息以及违约金,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时,被告却不予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152868元(截止至2015年4月1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举证期限内,原告福达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被告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存在。证据二、2012年10月30日借条及还款计划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数额及事实存在,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还款计划为每月偿还本金7000元以及利息的金额,但还款计划未履行。证据三2014年8月1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元及利息的约定为月息一分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证据四、诉讼标的计算清单两份,共计152868元。被告张玉印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0月30日和2014年8月1日,被告张玉印以购车和购买车辆保险为由分两次向原告福达公司借款93300元和27000元,被告张玉印分别为原告出具了借条,2012年10月30日的借条约定利率为月息1分,还款时间为从借款之日起每月归还借款本金7000元和当月利息,还约定了违约金为日息2‰。2014年8月1日的借条约定利率为月息1分2厘,未约定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就2012年10月30日的借款被告仅归还了本金14276元,利息11664元(2012年12月1日归还本金5037元,利息933元;2013年5月13日归还本金1174年,利息4796元;2013年8月3日归还本金3677元,利息2323元;2013年8月25日归还本金4388元,利息612元;2014年6月16日归还利息3000元),下欠本金79024元及2013年12月19日以后的利息未还,2014年8月1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归还,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玉印以购买车辆及车辆保险为由向原告福达公司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张玉印作为借款人,有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义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福达公司要求被告张玉印偿还借款及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印返还原告商丘市福达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9024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自2013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张玉印返还原告商丘市福达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月息1分2厘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商丘市福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被告张玉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旭审 判 员 韩 明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