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3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良石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高良石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3738号原告深圳市高良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长发东路10号永兴楼201。法定代表人黄杰标。委托代理人黄见明,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超,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101。法定代表人张汉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查,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向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见明、XX超邮寄开庭传票,该快递已妥投。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6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7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 啸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 丹 云书记员 谢世豪(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