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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李素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素真,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李志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终字第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号**层。组织机构代码:66777572-8。负责人冉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涛,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真,女,汉族,1938年2月21日生,住太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永生,男,汉族,1965年12月11日生,住址同上,系李素真之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永军,男,汉族,1967年3月3日生,住址同上,系李素真之次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红霞,女,汉族,1973年10月13日生,住太康县。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含盈,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组织机构代码:55152110-1。法定代表人张桂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进才,该公司法务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广,男,汉族,1986年2月25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上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素真、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保公司)、李志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诚财险上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凡涛,被上诉人倪永生、倪红霞及其与李素真、倪永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含盈,被上诉人李志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上海大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10月4日9时左右,许允博驾驶沪D73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太柘公路由西向东行使,行至太柘公路太康县新高底桥西路段时与倪金玉骑行的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结果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及倪金玉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并作出太公交认字(2014)第00028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许允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倪金玉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10月17日,周口市中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周口中正鉴定评估字(2014)第0101701号事故鉴定评估报告书”,鉴定结论为倪金玉的车辆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为2610元,此次鉴定支出的鉴定费为300元。另查明,李志广系沪D73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登记在上海大保公司名下。该车在安诚财险上海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保险期间为自2014年2月15日至2015年2月14日止;商业险保险期间为自2014年2月15日至2015年2月14日止,保险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死者倪金玉生育三个子女,系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李志广在事故发生后已向李素真、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支付赔偿款15000元。原审认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死亡、财产损失的,应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担。结合本案,倪金玉在此次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受到损失,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许允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倪金玉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且双方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应予确认。许允博驾驶的沪D73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安诚财险上海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李素真、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过高,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相关赔偿标准,被告给付李素真、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的赔偿款依法核定为:1、死亡赔偿金111990.15元(22398.03元×5年=111990.15元,死者倪金玉1939年8月27日出生);2、丧葬费18979元(2013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2=18979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18527.48元(被扶养人李素真与死者倪金玉系夫妻,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14821.98元×5年÷4人=18527.48元);4、交通费500元(法院根据案情酌定,李素真、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要求的处理事故人员花费为5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5、鉴定费300元;6、财产损失2610元;7、精神抚慰金70000元,上述费用共计222906.63元。安诚财险上海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素真、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112000元;但李志广已给付李素真、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赔偿款15000元,应当从中扣除,扣除后安诚财险上海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李素真、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款97000元;精神抚慰金70000元优先在交强险中赔付。交强险赔付后剩余110906.63元,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次责任的比例承担责任,上海大保公司、李志广连带承担70%的责任为宜,计款77634.64元;登记在上海大保公司名下的沪D73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安诚财险上海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由上海大保公司、李志广赔付李素真、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的款77634.64元,应当由安诚财险上海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予以赔偿。李志广已给李素真、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的赔偿款15000元,应当由安诚财险上海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给李志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给付李素真、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赔偿款9700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给付李素真、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赔偿款77634.64元。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给付李志广垫付的赔偿款15000元。三、驳回李素真、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李素真、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负担2425元,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李志广负担1875元,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500元。安诚财险上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支持被扶养人李素真的生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原审判决精神抚慰金70000元明显偏高,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李素真、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判决适当,要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维持原判,驳回安诚财险上海公司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安诚财险上海公司的上诉意见,要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裁判。被上诉人李志广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安诚财险上海公司给付其所垫付的赔偿款15000元正确,对于安诚财险上海公司对李素真、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的上诉请求,应由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裁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所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李素真、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明及受害人倪金玉的工资本、李素真的户口本,证明受害人倪金玉在生前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及李素真没有收入来源。安诚财险上海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定这些证据应在一审中提交。李志广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许允博驾驶李志广所有的沪D73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受害人倪金玉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倪金玉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允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倪金玉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事故车辆挂靠、登记在上海大保公司名下,该车在安诚财险上海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审判决安诚财险上海公司给付李素真、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赔偿款共计174634.64元并无不当。李素真、倪永生、倪永军、倪红霞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得到支持,安诚财险上海公司称原审对李素真生活费的认定不当的上诉理由,与法庭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次事故造成了受害人倪金玉的死亡,对其家庭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原审认定精神抚慰金70000元适当,安诚财险上海公司称原审对精神抚慰金认定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675元,由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王红飞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翠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