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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终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秦皇岛加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与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加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对拟稿份数张敬民2015.6.5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加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负责人吴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静,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佳,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云南南路***幢**号前门。上诉人秦皇岛加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因物件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静,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郑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敬民审判员  马瑞云审判员  武建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