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谢永久与福建省长汀县老旺大酒店、赖琼英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久,福建省长汀县老旺大酒店,赖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谢永久,男,汉族,1992年10月出生,住址: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老旺大酒店,地址:福建省长汀县,负责人:赖琼英。被执行人:赖琼英,女,1969年1月出生,住址: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汀劳仲案(2014)第91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谢永久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老旺大酒店、赖琼英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1610元及利息,现无法执行到位。现申请人同意终结(2015)汀执字第1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