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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奎与赵强、于超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岳奎,赵强,于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447号原告朱岳奎,男。委托代理人豆选谊,男,陕西嘉伟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赵强,男。被告于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岳奎与被告赵强、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岳奎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岳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岳奎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同 创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人民陪审员  张存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