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票市祥瑞水泥厂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峰、孟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北票市祥瑞水泥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南八家乡红村村。法定代表人王玉秋,经理。被执行人张玉峰,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县二十家子镇吴家沟村第*组****号。被执行人孟雨,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明源南里*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北票市祥瑞水泥厂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峰、孟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北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雨下落不明且二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在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凭此裁定无需在交纳执行费用,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北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