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零陵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欧阳霖,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系被告黄某之父。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天全,道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9元,减半收取1134.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明江人民陪审员 柏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明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