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孟庆波与王维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波,王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波,男,194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王维明,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孟庆波与被执行人王维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2013)讷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执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孟庆波与被执行人王维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镇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