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买社与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刘村街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买社,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刘村街村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415号原告刘买社,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刘村街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办刘村街。法定代表人刘德怀,主任。委托代理人苗长青,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买社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刘村街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买社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买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40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实际收取受理费207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207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赵 耀 世人民陪审员 ���瑜英人民陪审员 李 金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白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