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三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申请郑义隆实现抵押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郑义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特字第25号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代表人高强,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冷冰,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朱绪明,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住济南市历下区。被申请人郑义隆,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联系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申请实现抵押权一案中,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