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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定龙与合肥亿昌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定龙,合肥亿昌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57号原告吴定龙,男,199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韩宏直,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亿昌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集贤路与黄岗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证55782030-5。法定代表人徐泽南,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德斌,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泽玲,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定龙与被告合肥亿昌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定龙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亿昌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定龙撤回对被告合肥亿昌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吴定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丽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