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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4)辰法执字第239号向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法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黄某(系谢某某之女),女,汉族,辰溪县人,居民。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某某、黄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向某某借款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某某、黄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辰法执字第23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从文审判员  胡绍太审判员  石教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泽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