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健良与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良,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雁行初字第00053号原告张健良。被告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七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小平,支队长。委托代理人静元,该支队防火监督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李大雄,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引路*号(芙蓉西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曾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原告张健良要求撤销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2014年12月2日给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西公消验字(2014)第032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穆 瑾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伊怀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