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叶永和与赵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剑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永和。上诉人赵剑辉为与被上诉人叶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商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剑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丹军代理审判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