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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商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叶永和与赵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剑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永和。上诉人赵剑辉为与被上诉人叶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商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剑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丹军代理审判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