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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彭良云诉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良云,戴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58-1号申请执行人彭良云,男被执行人戴萍,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1月21日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3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125000元,利息22654元(以12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从2012年1月1日计算至2014年11月28日止),逾期利息4112元(以12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暂从2014年11月29日计算至2015年6月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345元,案件执行费1835元,以上合计15794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戴萍的银行账户存款1579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