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729号原告范某某,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张某某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春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