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蒋敏明、骆锡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蒋敏明,骆锡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0475号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南长区五爱家园89号。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进峰、邹元,均系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敏明。被告骆锡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敏明、骆锡芳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为1289元,由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优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金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