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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蒋敏明、骆锡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蒋敏明,骆锡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0475号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南长区五爱家园89号。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进峰、邹元,均系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敏明。被告骆锡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敏明、骆锡芳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为1289元,由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优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金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