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珠海和盛特材股份有限公司,杨健茹,王志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珠海和盛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宁,杨建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52-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负责人:罗沧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青,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纯洁,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和盛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宁。被告:王志宁,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杨建茹,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92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廖 劲代理审判员 袁小娜人民陪审员 朱正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莫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