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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立民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曹婧与石家庄盛世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立民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盛世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C1-1301。法定代表人:郜继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婧。原审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83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斌。上诉人石家庄盛世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三初字第00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宏基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曹婧约定发生纠纷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应依法裁定本案移送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被上诉人曹婧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2014年6月25日,上诉人宏基公司与被上诉人曹婧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2014年9月30日,宏基公司与曹婧及保证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又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贷款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两合同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均合法有效。由于协议法院管辖的约定时间在后,应当视为对以前协议仲裁的合意变更。被上诉人曹婧在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依约定向协议管辖法院起诉有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石家庄盛世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爱民代理审判员张旭东代理审判员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崔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