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4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信岭与张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4074号原告周信岭,男,生于1963年8月2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席传甫(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国,男,生于1957年3月1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清玉(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信岭诉被告张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O15年6月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信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周信岭负担。审判员 张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