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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爱霞与张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1082号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对原告杨爱霞诉被告张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2页最后一行到第3页第二行的”伤残赔偿金标准应按照农村系伤前误工情况;即使原告构成伤残,伤残赔偿金标准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应改为”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第8页最后一行”杨爱霞两次治疗均在广”应改为”杨爱霞两次治疗均在广德县人民医院,且其居住并生活在城区内,根据其治疗时间”,第9页最后两行到第10页第二行的”(含精神苏未尽损失5000元),超过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保险公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应改为”(含精神抚慰金损失5000元),超过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第10页最后一行后增加”上述赔偿款中的30000元由原告杨爱霞返还给被告张娜。”。(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剑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