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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开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杭友章与蒋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友章,蒋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杭友章。被告蒋伟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友章与被告蒋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友章在限期内未缴纳案件公告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杭友章承担。审判员 许 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闵袁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