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秋香、覃玉琼等与黎明顺、梁东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香,覃玉琼,覃宏海,韦菊花,黎明顺,梁东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刘秋香。申请执行人覃玉琼。法定代理人刘秋香,系覃玉琼的母亲。申请执行人覃宏海,农民。申请执行人韦菊花,农民。被执行人黎明顺。被执行人梁东妹。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覃玉琼、覃宏海、韦菊花与被执行人黎明顺、梁东妹生命权纠纷一案,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龙 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