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异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炳忠与被执行人黄进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炳忠,黄进钊,苏玉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异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程炳忠,男,1955年3月5日出生,于2009年6月12日死亡。被执行人黄进钊,男,1968年4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第三人苏玉祝,女,1962年3月16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炳忠与被执行人黄进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执行案号:(1999)德执字第1232号],第三人苏玉祝于2014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苏玉祝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执行人申请书、(1999)德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结婚证、���口注销证明、德化县南埕镇望洋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放弃继承父亲程炳忠财产的证明各一份。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程炳忠于2009年6月12日死亡;程炳忠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苏玉祝,其女儿程遐菲、程遐雯。执行过程中,程遐菲、程遐雯自愿放弃其对程炳忠所有财产的继承权。本院认为,程遐菲、程遐雯自愿放弃其对程炳忠所有财产的继承权,苏玉祝作为程炳忠的财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程炳忠对被执行人黄进钊的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苏玉祝为(1999)德执字第1232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程炳忠的权利义务由苏玉祝继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志 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礼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