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5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赵桂道、张瑞爱、张文宗、唐万娟、张文书、王莉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桂道、张瑞爱、张文宗、唐万娟、张文书、王莉英,赵桂道,张瑞爱,张文宗,唐万娟,张文书,王莉英,张文龙,张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6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428号。被执行人赵桂道。被执行人张瑞爱。被执行人张文宗。被执行人唐万娟。被执行人张文书。被执行人王莉英。被执行人张文龙。被执行人张芹英。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桂道、张瑞爱、张文宗、唐万娟、张文书、王莉英、张文龙、张芹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法商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桂道、张瑞爱、张文宗、唐万娟、张文书、王莉英、张文龙、张芹英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