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年政,吴成艳,徐吕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罗成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左仲谋,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年政,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成艳,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吕选,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年政、吴成艳、徐吕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徐年政、吴成艳、徐吕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沈亚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