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方奇与吴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奇,吴跃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877号原告:方奇,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方向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瑞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跃虎,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合肥市包河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奇诉被告吴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奇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奇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公告费400元,计5800元,由原告方奇负担。审 判 长 姜文强人民陪审员 王 翔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虞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