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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方奇与吴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奇,吴跃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877号原告:方奇,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方向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瑞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跃虎,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合肥市包河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奇诉被告吴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奇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奇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公告费400元,计5800元,由原告方奇负担。审 判 长  姜文强人民陪审员  王 翔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虞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