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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刑执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谢跃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1046号罪犯谢跃,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松原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松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谢跃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发现漏罪,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谢跃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3个月。本院于2012年4月为谢跃减刑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跃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曾在2012年4月第一批减刑1年4个月,发现新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合并执行15年3个月,原减刑有效。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跃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林审判员  李大卓审判员  高振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