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聊东执字第5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光、祝焕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500-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1号。被执行人:李新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祝焕英,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新亮,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成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金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东方,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洪滨,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新旺,男,汉族,农民。(2014)聊东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己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权20万元,实际履行0元,尚欠债权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本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