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四刑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周创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创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1101号罪犯周创创,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原住址河南省邓州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粤高法少刑终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周创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民事赔偿150918.80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创创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将该犯减刑11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创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创创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大卓审判员 高振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