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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延龙与强满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龙,强满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刘延龙,男,1958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强满枝,女,1968年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延龙与被执行人强满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池民二终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鹏审 判 员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江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