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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华信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海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华信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海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807号原告株洲华信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谢钧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曙(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撤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曹海滨,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求是,株洲市石峰区民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或反诉,签收各种法律文书,进行司法鉴定,收领赔偿款。委托代理人曹新民,女,株洲市石峰区民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或反诉,签收各种法律文书,进行司法鉴定,收领赔偿款。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华信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海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华信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华信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华信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海滨的起诉。审判员 欧阳中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谭 雪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