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正诉被告邢书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邢书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00025号原告李正,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XX。委托代理人李万福。被告邢书莲,女,194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委托代理人刘宇阳。委托代理人刘龙新(系邢书莲儿子),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诉被告邢书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正负担。审 判 长  张素云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刘简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耿 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