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245号原告王某甲,女,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被告张某甲,男,1956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中伟审 判 员 丁兴魁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蒋国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