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诉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庆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行初字第18号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桂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明新,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彦彬,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晓鸿,该公司职工。被告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工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强,局长。委托代理人许红芳,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黄建明,该局干部。第三人陈庆容,女,汉族,1986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2月11日郁人工(2014)062号工伤认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6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谢 宁审判员 黄伟成审判员 林采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广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