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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半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艾骁勇诉被告黄真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骁勇,黄真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半民初字第70号原告:艾骁勇,男,回族。委托代理人:艾高永,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真,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真建,男,汉族。原告艾骁勇诉被告黄真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艾骁勇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之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骁勇的委托代理���艾高永、贾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真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骁勇诉称:2013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就许昌城标尚郡10#、11#楼的地坪工程签订了《室内地坪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乙方)根据设计图纸,按照相关施工要求进行上述地点的地坪施工,由被告(甲方)进行地坪工程验收和支付工程款,并同时约定了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已经完成了10#、11#楼的地坪工程共计15122㎡,工程总价为166342元。根据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当工程完工后5日内甲方须支付乙方所有剩余工程款,该地坪工程在2013年10月31日之前已经完工,被告最迟应在2013年11月5日前付清拖欠原告的全部款项,迄今为止,被告还有56342元工程款没有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欠款,被告一直不予支付。为维��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地坪工程款56342元,并自2013年11月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被告黄真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原告艾骁勇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四组证据:第一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地坪工程承揽合同》一份,证明原告艾骁勇的诉讼请求成立。第二组,通话录音三份,证明被告黄真建承认与原告艾骁勇的承揽合同关系,并认可欠原告的工程款尚未结清,工程按每平方米11元计算。第三组,通话单一份,证明原告艾骁勇曾向被告黄真建索要工程款,与第二组证据通话录音时间相对应。第四组,被告黄真建2013年12月9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黄真建对原告艾骁勇所做工程进行了工程量结算,被告下余工程款56342元未支付。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核后认为���上述四份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上述证据的认证情况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艾骁勇作为乙方、被告黄真建作为甲方,双方就许昌城标尚郡10#、11#楼的地坪工程签订了《室内地坪承揽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承揽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工具乙方自备)、工程单价为每平方米11元、开工为2013年9月16日、完工为2013年10月31日,工程完工后五日内甲方须支付乙方所有剩余款项。2013年12月9日,被告黄真建向原告艾骁勇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10#、11#楼地坪总面积壹万伍仟壹佰贰拾贰平方米(15122㎡)此证明为地坪班组工程量结算单黄真建2013.12.9”上述工程款共计为166342元(15122㎡×11元),被告已支付11万元,下余5634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引起本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地坪工程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按照约定施工完毕后,被告应依约支付工程款,其拒不支付下余工程款56342元是造成本案纠纷原因,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责任。结合双方合同的性质,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损失应为逾期付款损失,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较妥。综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63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被告黄真建支付原告艾骁勇工程款563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自2013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案件受理费1311元,由被告黄真建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艳喜人民陪审员  程莲枝人民陪审员  尹秀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巍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