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林红英、张斌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林红英,张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41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280号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吕建波,行长。被告林红英,女,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张斌辉,男,汉族,1962年7月28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林红英、张斌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价值41.4万元的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林红英、张斌辉价值41.4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凌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