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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刘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刘民初字第7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被告陈某,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焦丽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06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2008年2月8日生男孩陈某甲,2010年8月16日生女孩陈某乙。婚续期间,双方感情一直不合,被告长期赌博,夜不归宿,一直沉迷于赌博之中,对原告和孩子漠不关心,两个孩子对被告也很生疏,原告一个人既要抚养孩子,还要操持家务,家里家外全靠原告一人操持,并且被告将原告辛苦养鸡赚来的钱骗去赌博,原告实在无法与被告生活下去。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靖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6日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现在双方分居已经有两年了,原告实在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了。现原告要求一、请求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儿子陈某甲由被告抚养,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抚养。三、家中房屋建筑材料由女方所有。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登记及生育孩子的情况均属实。原告所说其一个人抚养孩子及被告玩赌博均不属实,赌博被告前三年玩过,自从和原告和好后,被告就再没有玩过。两个孩子被告也一直在管,尽到了做父亲的责任。原、被告之间最大的问题是自2011年养鸡赔了钱,2014年投资了菜棚,没有任何收入造成的。但原、被告感情还可以,并未破裂。男孩陈某甲在家里一直由我抚养,原告带着女孩陈某乙出去不到一年,且与被告一直有来往。被告想和原告继续好好过日子,而且也悔改一直在家务农养家。被告认为与原告还是有希望和好的,不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40只羊及加工厂一间。共同债务有:借被告二姨的6000元及欠的养鸡饲料款26000元。借被告二姨的6000元原告不愿意偿还,被告同意由其来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2008年2月8日生男孩陈某甲,2010年8月16日生女孩陈某乙。夫妻共同财产:加工厂一间,房屋建筑材料及40只羊。共同债务:借被告二姨的6000元,被告同意由其来偿还。被告辩称欠鸡饲料款26000元,原告认为早已还清,不予认可。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自愿放弃。2014年9月15日,原告向靖远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10月26日,靖远县人民法院(2014)靖刘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2014)靖刘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和被告提交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开庭举证、质证,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已结婚多年且共同生育有子女,本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构建和谐幸福家庭。却因不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时常发生争吵,事后又因沟通不畅不能将矛盾冷静化解,双方共同的过错影响了夫妻关系的和谐发展。婚姻不幸福的根源不外乎以下两种:一是婚姻没有爱情的基础;二是婚后不懂得经营。婚姻里,夫妻间的相处比相爱更重要。而夫妻是否具备健康的心理状况、夫妻双方性格是否般配、是否懂得有方法的经营婚姻,是决定婚姻是否幸福美满的三大关键要素,缺一不可。面对不幸的或病态的婚姻,双方首先要做的是放弃争执,彼此静下心来好好想一想,自己想要的东西和婚姻的细节只有自己最清楚,解决问题的钥匙最终握在自己手中。婚姻出现问题,既不能意气用事,或者只图一时痛快而动不动就离婚了事,也不能一味地忍气吞声、忍辱负重让自己生活在痛苦中,最好的做法就是先试着去矫正修补,加强沟通。沟通是解决婚姻纠纷最重要的一把钥匙,沟通可以解决大多数婚姻问题。原、被告在第一次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依然未能加强沟通,懂得感恩,学会宽容,珍惜拥有。依然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夫妻双方长期分居,致使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予以支持。女孩与原告及原告父母一起生活,男孩与被告及被告父母一起生活,故男孩由被告抚养,女孩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孩子的抚养费各自自理。被告称欠养鸡饲料款260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男孩陈某甲由陈某抚养,女孩陈某乙由刘某某抚养。孩子抚养费由抚养方自理,抚养至孩子成年,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三、原、被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和相互协助的义务。四、夫妻共同财产:加工厂一间,房屋建筑材料及40只羊归被告陈某所有;共同债务:借被告二姨的6000元,由被告陈某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焦丽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会巧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