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照荣与杨照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照荣,杨照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杨照荣。被执行人杨照法。申请执行人杨照荣与被执行人杨照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01)胶南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736.9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照法向本院交付案款1021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胶南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世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