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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广德途顺汽车租赁服务部与陈坤河车辆租赁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途顺汽车租赁服务部,陈坤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87号原告:广德途顺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罗劼。被告:陈坤河,男,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广德途顺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陈坤河车辆租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德途顺汽车租赁服务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坤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由原告向被告租赁斯柯达明锐小轿车一部,当时约定租期为两三天,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还车,累计欠原告汽车租赁款人民币48000元。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车还款,被告均以过几天就还或者没钱为由,既不还车也不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汽车租赁款48000元(计算期间:2014年8月3日至起诉之日);3、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斯柯达明锐黑色小轿车一部;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汽车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就汽车租赁事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权利义务和租车费用标准;证据3、委托书、机动车权属证书,证明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的斯柯达明锐黑色小轿车所有权人为陈帽,由陈帽委托原告向外出租;证据4、被告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5、短信记录,证明被告拒不返还车辆及支付租金的事实。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五组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对该五组证据的证明力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广德县途顺汽车租赁服务部将车牌号为皖XXXX**、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斯柯达明锐小轿车租赁给陈坤河,起租日期为2014年8月3日17:10,未约定租赁截止日期,口头约定租几天后即结算租赁费及归还车辆。后被告即不结算租赁费也不归还车辆,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催讨租赁费并要求返还车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起诉之日止,仍未归还车辆,未结算租赁费。2015年3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原告将车交付给被告使用,依照合同履行了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双方未在合同上明确约定租赁截止期限,故视该租赁为不定期租赁,原告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同时确定起诉之日即为租赁截止期限,从2014年8月3日至起诉之日止,实际租赁天数为237天,按每天租金200元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车辆租赁费47400元,原告诉请的车辆租赁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满,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租赁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德途顺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陈坤河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陈坤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德途顺汽车租赁服务部车辆租赁费47400元;三、被告陈坤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斯柯达明锐牌黑色小型轿车返还给原告广德途顺汽车租赁服务部。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被告陈坤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晶晶人民陪审员  陈 辉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