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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XX与潘吉亮、齐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潘吉亮,齐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XX,高速公路管理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吉伦,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吉亮,乐陵市电业局职工。被告:齐朝辉,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潘吉亮、齐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668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26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焰审 判 员  王艳丽人民陪审员  于文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蔡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