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汝华与唐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汝华,唐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周汝华,女,194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淑芳,女,195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周汝华与唐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自2015年5月14日起,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太平路支行逐月扣划被执行人唐淑芳在牡丹江市西安区地税局的退休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260,200.00元止。因扣划程序周期较长,且经“四查”证实被执行人唐淑芳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情形。期间,申请执行人周汝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唐淑芳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张晨明审判员 沈晓明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