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丽萍与冯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萍,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高丽萍,女,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冯辉,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西安市新城区。高丽萍与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诉讼费50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辉(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名下有车牌为陕AYXX**号黑色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冯辉(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名下有车牌为陕AYXX**号黑色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