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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韦景界与平果县榜圩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景界,平果县榜圩镇人民政府,孙卫明,平果县榜圩镇常星村六牙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1号原告韦景界。委托代理人韦志明,平果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果县榜圩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邓艳梅,镇长。委托代理人陆汉宗,平果县榜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孙卫明。委托代理人韦绍新,平果县马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平果县榜圩镇常星村六牙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兰绍宗,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景界诉被告平果县榜圩镇人民政府林地使用权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景界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自行撤销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景界撤回起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振生审 判 员  廖彦官人民陪审员  苏瑞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明政 来源:百度搜索“”